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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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18 14:17:35 访问量: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向教职工代表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教师按教职工总数的30%的比例选举;机关、后勤按教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团长具有代表性,由分工会代表选举产生。

分工会教职工代表团团长的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代表会前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

(三)传达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向大会主席团或学院工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教学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 ,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教职工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一)教职工代表离退或调离学院,代表资格即行终止,原选举部门可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有因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不适宜继续担任教职工代表的,原选举部门有权撤换;   

(三)教职工代表的补选必须坚持与缺额对应的原则;

(四)撤换教职工代表,须由各代表团提名,报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可向学院党委或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经代表团审议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要占多数。

主席团职责:

(一)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召开大会;

(二)听取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有关会议情况汇报;

(三)审议通过,提交大会听取通过的事项、提案征集和方案情况、大会决议等;

(四)组织大会选举;

(五)秘书长负责大会期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 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及闭会期间,其职能授权工会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进行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8日起实行。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