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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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04 08:33:53 访问量: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并在当年被评选为"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品质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中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国家奖学金申请: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3.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00元。

第四条 评审

1.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其中三年制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应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按年度评审。在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

4.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确定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如个别分院没有学生达到申请标准,则名额废止,学生处将重新分配名额。分院内根据各年级、各专业情况进行评审指标分配,在各年级、各专业中分别进行学年总成绩排序。

5.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择优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

6.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放

1.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参照此细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