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除生产、试验、学生食堂使用固定明火设备外,其他临时用火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保卫处审核后,发给《用火证》,在确保用火现场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严禁在校园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使用煤气罐、汽(柴)油炉、酒精炉等危险物品,如果教学需要,使用部门应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对此类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手续。
三、严禁在火源附近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在公共场所烧废纸、废品、乱扔烟头等,带火残灰严禁倾倒室外;在室外工作需要明火时,必须有专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四、严禁在实验楼、实验室、资料室、图书馆、微机室或其他学校明文规定的禁烟场所内吸烟。
五、电工、焊工、司炉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保卫处对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七、院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基建处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