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是新建、扩建、改建、暂设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要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与保卫处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二、新建工程项目,已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将“消防审核意见书”上交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可以在施工期间进行防火监督和检查,凡未办理上述手续而施工的均属违章施工,保卫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程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与保卫处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凡在校内施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防火机构,由专人负责工地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制订安全防火规章制度,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同时,保卫处要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凡在学校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火、用电、暂设工棚及建筑材料堆垛位置等事宜,均需事先经保卫处审批,违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