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 任:刘耀辉 史美君
副主任:武 海 李廷吉 马 凯
委 员:姜玉波 赵东萍 钱 影 姚海臣 闻姝清 褚祥谦
刘昌仁 刘涧秋 孙平文 许子生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一、调解范围
1.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学校有关的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调解原则:
1.自愿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3.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四、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