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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1/04 10:23:50 访问量: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刘耀辉 史美君

副主任:武  海 李廷吉 马  

  :姜玉波 赵东萍 钱  影 姚海臣 闻姝清 褚祥谦 

        刘昌仁 刘涧秋 孙平文 许子生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一、调解范围

1.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学校有关的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调解原则:

1.自愿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3.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四、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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