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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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1/05 10:15:25 访问量:


附件2: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岗位总量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左右。首次聘用学校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上级部门核准数量执行。

第四条  岗位名称及等级 

(一)学校设岗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包括:研究、实验、图书、经济、统计、会计、档案、工程、卫生、出版、审计11个系列。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0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研究、工程系列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四级;其余系列最高岗位等级设置为五级。各系列岗位适用人员如下:

 1.研究系列岗位适用于在职在岗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2.工程系列岗位适用于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3.实验系列岗位适用于在教学部门和教育教学辅助部门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和管理的人员;

 4.图书、档案、出版系列岗位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5.医疗卫生系列岗位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各类人员;

 6.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系列岗位适用于从事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岗位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量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下达;五级、六级、七级岗位职数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职数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职数比例为5∶5。

第二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六条  高级岗位 主持本领域科研工作和指导本专业建设;根据本领域最新发展,解决本领域涉及的重大、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工作(工程、改革或调研等);负责制订本专业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第七条  中级岗位 独立承担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本岗位的业务建设提出有建设性的见解或解决办法;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第八条  初级岗位 服从工作安排;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团结协作精神; 

(四)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无违纪行为; 

(六)身心健康,符合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十条  基本业务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四级岗位):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成果;具有培养和指导本级以下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二)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领域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成果;具有培养和指导本级以下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指导本级以下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四)初级岗位(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直接聘用条件

  1.任副高级职务14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任副高级职务12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 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二项

(二)评审聘用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9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 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二项

    表1

序号

选项条件

1

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1)

2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1)

3

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检索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论文4篇

4

公开出版教材、著作一部(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1)

5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6

获专利一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1)

 第十三条  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直接聘用条件

   1.具有副高级职务8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任副高级职务6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 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的二项。

 (二)评审聘用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4年及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 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的二项

表2

序号

选项条件

1

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2)

2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2)

3

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检索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论文3篇

4

公开出版教材、著作一部(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2)

5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6

获专利一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2)

 第十四条  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五条  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直接聘用条件

   任中级职务10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饱满。

 (二)评审聘用条件

   1.任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且具备表3选项条件中的任一项;

   2.任中级职务2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且具备表3选项条件中的任一项。

表3

序号

选项条件

1

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3)

2

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3)

3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4

公开出版教材、著作一部(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3)

5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6

获专利一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3)

第十六条  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直接聘用条件

  任中级职务4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每年工作量饱满。

(二)评审聘用条件

  任中级职务2年及以上,且具备表4选项条件中的任一项;每年工作量饱满。

表4

序号

选项条件

1

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4)

2

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4)

3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

公开出版教材、著作一部(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4)

5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6

获专利一项(排名要求同附件一表4)

第十七条  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中级职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2011年12月31日前任助级职务每年完成规定工作量,需经过评审后聘用为十一级岗位。

第十九条  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初级职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四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议。聘期内退休的人员,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日。业绩中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表中未涵盖业绩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可按同层次成果认定。    

第二十一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申请应聘。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单位初评。各单位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并提出需要经学校评审的岗位推荐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评议。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审核评议,形成聘用建议,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批准。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聘用人员。

(六)结果公示。在全校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签约上岗。获得聘用者与学校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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