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贫困证明经资助中心审核合格,生活俭朴;
6.孤儿在同等评审条件下优先上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个人生活奢侈;
4.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5.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0元.
根据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校学生中所占比例情况,我院国家助学金共设三个评定等级,分别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且为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及各分院实际情况,确定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3.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
4.基本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委会提名)—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5.班内评审程序: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上交贫困证明,学生处资助中心核准—班级根据民主评议观测点开展民主评议(班会实到人数需占班级总人数的80%)—过半数以上的学生按民主评议的赞成票数进行排序—班级根据分院内下拨的受助名额依照班内排序降序依次上报。
第六条 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