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受灾害影响的学生在同类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且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意志坚强的学生中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隐瞒家庭真实情况;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个人生活奢侈;
4.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5.在上一学年中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6.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0元。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其中三年制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应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确定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3.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择优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分院内根据各年级、各专业情况进行分类测算指标,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进行学年总成绩排序。
4.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条 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