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推进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院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批复》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
适合经济确实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五年制高职生前三年除外)。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是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实行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基础是学生的个人信用,是在校学生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及额度
用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贷款额度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日制在校生(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学生家庭确实有经济困难,或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7.遵守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十年,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学习,攻读本科、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期限根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延期协议确定。
第六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100%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以书面形式将上述贷款学生名单通知省学生资助中心以及经办银行,由财政贴息转为自付利息。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1.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借款申请。同时,申请中应附有辅导员、分院学办签署的初审意见。
2.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严格复查、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学生如实完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供户口及其复印件);
(2)学生父、母亲书面意见、身份证明、联络方式、家庭详细住址;
(3)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审核表》和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后交经办银行复审。在全部审查结束后,经办银行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贷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的签署工作后,将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发放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经办银行通过教育厅贷款办公室将学费、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由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年偿还贷款利息,也可选择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将于借款学生在约定还款日即每年的12月20日从其个人账户中扣收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学生毕业后如要偿还贷款,可于每月10日前(11月份除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信息网进行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20日前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帐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止和停止
借款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资助中心将通知经办银行中止对该生的贷款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行政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因学习成绩下降而留级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条 借款学生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应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还款;
2.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学生有权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3.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公布贷款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同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
各分院学办要组织获得助学贷款学生分别与学校资助中心签订《助学贷款管理保证书》,各分院学办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资助中心;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等情况必须在其离校前报资助中心,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分院学办工作及职责:
(1)对本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按期考核。要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派人员参加贷款事宜及有关表格填写培训。按学校规定的表格统一上交资助中心;
(2)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把关。严格审查贷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汇总贷款报表、毕业学生去向等相关材料;
(4)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工作,如发现贷款学生所贷之款用于非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应及时教育,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该生办理还款手续;
(5)对学生广泛开展诚信贷款专项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养成诚实、守信的品德,毕业后能自觉向贷款银行和学校提供通讯方式,并按时还款;
(6)协助银行催收贷款。
2.学校资助中心的职责:
(1)对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2)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统一组织安排各分院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申请材料;
(3)负责向吉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
(4)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第十三条 若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或贷款额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学院将优先照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