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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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22 09:45:25 访问量: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第三条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教育本人,警示同学。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或对抗老师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学年内已获得的奖励,可追回或取消。

第三章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纲领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机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领导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或参与其非法活动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方式处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用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冒领、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淫秽音像制品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寝室、教室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寝室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寝室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寝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或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寝室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寝室(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寝室、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者,按《考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条例给予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需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复查期内,违反本条例,参照本条例执行,视情节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和报批和解除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学办存档;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省教育厅报送;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学生处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七)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时,由保卫处、或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分院学办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处、保卫处。

    学生处、保卫处对分院学办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分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报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分院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校园卡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寝室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7—11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