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爱国、笃学、敬业、创新”的学风,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技能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教学活动、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等;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助、贷、补和学费的减、免、缓;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可向学生事务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由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对学籍进行查询和核对。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院学生处同意,报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立即离校,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初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分院学办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学生处要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年注册,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的学籍进行暂缓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各课程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课成绩计算方式为:
三年制学生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70%+平时考核成绩×30%;五年制学生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考核成绩×40%。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中段考试、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个等级。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平时上课完成作业、提问、讨论、实验、测验及平时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持有关证明向分院办公室申请缓考,经分院办公室主任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旷考两科以上(含两科)的学生,结合平时学习态度和具体情况,做退学或降级处理。
第十九条 凡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训报告,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由任课老师在考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若学生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通报全校,并移交学生工作处进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由教务处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
第二十二条 对体育课及健康标准的考核。
1.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经分院学办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报体育部审核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免修。
2.学生必须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补考,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分院学办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体育部审核备案后,可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前双休日进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补考未经批准缺考者,按旷考论处,不再单独组织补考。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2.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形式,由辅导员、分院学办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操行评语并填入学生学籍表。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综合能力、健康状况等。
第三节 降级、保留学籍、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学生,应予降入下一年级学习。降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1.三年制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戴尔特国际商学院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五科以上(含五科),五年制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者;
2.学年旷考(含补考)两科以上(含两科)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班学习至学年末,视全年学习成绩再作学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军训课及其它不能进行学期补考的科目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第二十五条学籍处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军,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服兵役期满后一年,逾期不复学者按放弃学籍处理,在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1.三年制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有旷课及违纪记录;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4.在校年限超过学制三年(含休学,因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者;
5.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指定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由分院学办提出,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4.退学后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属依据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毕业年级学生,可视情况给予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间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于确有专长,或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入及转出专业分院书记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批准通过,可以按学校规定转专业,对于省教育厅审批未通过的同学,回原专业学习。毕业学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口升学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或转出: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较低培养层次转入较高培养层次学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和转入院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校报吉林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吉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8年。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分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2.学生休学,由本人向分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各相关部门备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处开具休学证明;
3.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在校疗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写实性表现证明(须含遵纪守法情况),方可复学。
4.学生申请复学须本人向分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各相关部门备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5.分院学办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6.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第六节 考 勤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与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每周按28学时计算。
2.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分院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第七节 请 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早操、晚课、教学、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的,可提出请假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1.学生请假:3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7天以内由分院学办批准,报学生处备案;7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2.请假离校的学生返校后,要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及时通知辅导员,并续假,续假未批准者按旷课计。
3.女同学公假每次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且学籍状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按规定缴纳学费准予毕业 ,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领签。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考查课、考试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3.体育课不及格者;
4.三年操行总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一次,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后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同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进步者才能换发。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在原毕业证书声明挂失后可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国家明文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利用暑期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践、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营造“整洁、文明、温馨、有序、向上”的宿舍环境。
第五章 奖 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初对上一学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末对于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毕业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章 处 分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六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教育本人,警示同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或对抗老师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节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
第四节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学办存档;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省教育厅报送;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学生处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七)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时,由保卫处、或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分院学办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处、保卫处。
学生处、保卫处对分院学办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分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报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分院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校园卡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寝室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十四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节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7—11人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