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质量,推进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及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吉教科字〔201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包括以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学术研究中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五)项目申报时,负责人和参与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瞒报等行为。
(六)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调动、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
(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和项目申报等需要提供学术文献作为支撑材料时,申报人必需提供学术文献的相似性检测报告。
第四条 在各种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即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即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三)不当署名。即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四)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出版等。
(五)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因故调离学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侵犯学校及其它教师的知识产权。
(六)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七)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六条 在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在15 个工作日内,对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作为调查结论。
第七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生效。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我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诉讼并进入法律程序的,我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本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